2013.10, 中国的现在与未来: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与如何实现正义

摘要:

本文从一些问题出发,引出罗尔斯的正义论,对如何实现中国的宪政、寻求国际合作,给出了一些理论的指导。全文有些抽象,正因为抽象,也就更有实用的价值。本文是罗尔斯《正义论》的通俗简读版。

6

 

这样,律法是圣洁的,命也是圣洁、公义和良善的。――罗马书712

 

一、案例们和时代的需要

案例1联合国安理会于2013927,一致通过去叙利亚化武的2118号决议案,并强烈谴责叙利亚违反国际法。为何叙利亚不象中共一样抗议,“强烈干涉内政”?

案例2前些天,两高释法“诽谤资讯被转发500次即可判刑”,抓捕了大批网络大V,两高释法合理吗?为什么?

案例3按照“真相、赔偿、正义与和解”的原则,中国政府与其他各国政府合作,追回流向海外的、被贪污的万亿美元非法资金。是否合理?

……

中共独裁目前在中国,腐败盛行、到处是有毒食品和污染,中共如此倒行逆施,独裁必然会倒,正义必重归中华。

如何重建中国社会的基本结构(政治结构和经济结构)?其中最基本的标准是什么?

在国际化的社会,如何寻求国际合作?其标准又是什么?

罗尔斯的《正义论》刚好回答这些问题。

 

二、罗尔斯《正义论》的介绍

《正义论》是美国政治伦理学家罗尔斯(1921年-2002)的大作,罗尔斯的地位相当于200年前的1712~1778)、边沁的地位。西方一般大学的哲学、政治、法律等有关学科都把它列为最重要的必读书之一。在学科上,涉及到伦理学、政治学、法学、经济学、社会学、博弈论等许多领域,而且,其正义论的内容,涉及到每个人重要的切身利益。

罗尔斯利用契约论和博弈论,演绎出来的“公平的正当”,按顺序依次是,对社会基本结构的原则(如宪法)要首先达成协议,然后是对个人的原则(如爱护小动物),再次是国际法的原则(如制裁流氓国家)。

正义是指社会制度的道德,即指社会基本结构(政治制度:宪法、基本立法,经济制度:市场、所有制)的属性是否道德,即分配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,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划分之法。

正义是社会体制的第一美德,就像真实是思想体系和科学体系的第一美德。

 

三、罗尔斯的二个正义原则

1.   (平等自由的原则):每人都有同等的权利,去追求基本的自由;

2.   (利益分配的原则):权力、地位和经济的不平等,应对所有人有利,且做如下安排:

(1)  (机会平等原则)权力和地位的机会,对所有人对等开放。(地位和财富的公平机会平等)

(2)  (差别原则)合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;(博弈论的“最大最小值原理”)

3.   (两个优先原则):并且,第1原则(平等自由)优于第2原则(利益分配);机会平等原则优于差别原则。

 

四、有关两个正义原则的一些解释

0.   社会的5个基本善:自由、机会、收入、财富和自尊(出现在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中的关键词)。其中,基本自由优于其它4个基本善。

1.   1原则平等自由的原则”,涉及宪法的制定,其内容主要包括:

(1)  基本自由:言论自由、宗教自由、结社自由、迁徙自由、和平集会自由;

(2)  基本平等:法律平等、政治平等(投票权平等);

(3)  基本权利:私人财产权、合法程序权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。

2.   2个原则:利益分配的原则(收入和财富),涉及到社会和经济方面的立法,旨在实现利益分配的正义。

a)    允许不平等:但这种不平等应对所有人有利(思想可能来源于博弈论与经济学)。如果强调绝对平等,会损害社会进步,或社会停滞不前,与经济上的效率和社会化大生产有冲突。

b)    最少受惠者:通过某种补偿或再分配,实现对最少受惠者的偏爱,以体现社会平等的期望(思想可能来源于博弈论、圣经)这些期望就是社会的5个基本善。

Ø 如何鉴定最少受惠者的地位:社会地位;财富的分配。(假设权力与财富通常结为一体);

Ø 如何鉴定最少受惠者:选择某特定社会地位(如非熟练工人);或不到中等收入水平的一半的标准。

3.   两个优先原则:

(1)  “第1个正义原则”优于“第2个正义原则”:强调基本自由的优先性,说明基本自由是不移的权利。无论如何,由正义所保障的自由权利,决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和社会利益的权衡。

(2)  机会平等”优于“差别原则”:给社会出身和自然天赋较低的人以某种补偿,以相应地缩小差距。因为自然天赋不是道德上应得的,把自然天赋看成象自然资源一样,是“社会的共同资产”,让全社会人受益,从而表现出社会正义。

比如:在教育方面立法,实施一种免费的义务教育或补助金制度,贫民的儿童(与富民的儿童一样),也能获得大致同样的基本教育,从而使他们在长大后,能凭他们最初的天赋和勤奋,获得本来可达到的地位和职务。在社会保障方面,还有如高额累进税、遗产税等防止产业和财富过度积聚的法律和政策。

4.   正义原则应用于社会的基本制度:

具体过程是4个阶段的序列(此过程是逐步具体化,即逐步排除无知之幕的过程):

(1) 选择正义原则,(如第3节所述)

(2) 制定宪法,(宪法的正义和参政自由等)

(3) 制订法律,(与法治相联系的个人自由等)

(4) 各规范(如法律等)的应用,具体到个人和具体案例。

 

五、正义原则的应用:公民不服从

“公民不服从”是正义原则对基本自由的一个运用。

1.   公民不服从的前提:以某些非自利的理由(如法律偏离了社会公认的正义标准),如果基本自由被严重侵犯、且易鉴别时,出于良知和正义的信念,为争取合理的、平等的基本自由,而采取行动(如纠正偏离正义的法律)。

但在实际运用中,有可能打破了部分公民的和谐生活,如果是,责任不在抗议者,而在于滥用权威和权力的人身上,这些滥用恰恰证明了这种反抗的合法性,其目的是所有公民都要获得平等的基本自由。

2.   公民不服从”的定义“一种公开的、非暴力的、按良心的、政治性的、违法的行为,目的是使政府的不良法律(或不良政策)回归正轨:

(1) 它是违法的。可能是直接的“公民不服从,即直接违反、要抗议的法律,如黑人故意进入被某州法律禁止他们进入的地方;也可能是间接的“公民不服从”,如通过违反交通法规,来引起社会注意而表达自己的抗议。

(2) 它是政治的,是向拥有政治权力的多数提出来的,是由政治原则而非个人的道德原则和宗教理论来指导和证明的。

(3) 它是公开的

(4) 它是有一定约束的非暴力。为表达他们深刻和认真的政治信念,在试过其他手段都无效之后,才采取的正式请愿。这种请愿是公开的、和平的、有适当约束的、愿承担违法的后果。

一个人一般就拥有通过“公民不服从”来提出上诉的权利。它常依赖于对具体情况的道德判断力、案例环境、战略策略。公民不服从有助于维护和加强正义制度,纠正对正义的偏离,使社会更稳定。

 

附注:公民抗议的多种形式:

(1)  请愿、示威、合法抗议与提出试验案件;

(2)  公民不服从;

(3)  良心的拒绝:或多或少地不服从直接法令或行政命令,所以它是为当局所知的,如拒绝服兵役,拒绝纳税等。

(4)  其它反抗:好斗行为、破坏、策略性使用暴力(如军事抵抗)。

良心的拒绝和“公民不服从”的区别在于:

(1)  更少乐观,可能不抱有改变法律和政策的期望;

(2)  不是必然建立在政治原则,可能是在与宪法秩序不符的宗教原则等。

 

六、正义原则与社会基本价值的关系

“组织良好的社会”有两个主要标志:

(1)  组织良好”有效地受一种公开的正义观调节和管理;(见第4节)

(2)  互惠互利的合作体系:旨在推进所有成员的利益。

“组织良好的社会”,充分体现了社会的基本价值观:正义、稳定、效率、合作与和谐。

上面5个基本价值观,紧密相联,但正义是社会首要的标准,优先于其他标准。并且从社会正义出发,

a)    生命原则主要带来稳定;

b)    自由原则主要带来效率;(效率,自由市场经济是有效率的)

c)    平等原则主要带来合作与和谐。

1.基本自由优于经济利益”的证明

好象有点怪,人们不是首先要穿衣吃饭,然后才谈得上其他吗?

当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时,便会出现(财富)边际效用递减,于是人们对平等自由的追求,将超过对物质享受的追求(经济学术语)。在他们追求精神和文化、参与社群及公共事务的欲望,会令自由变得特别重要。

换句话说,如果社会问题停留在温饱或物欲,这个社会就不正常了。

经济利益又分为2部分:

(1)  基本生存条件的经济利益,

(2)  进一步发展的经济利益,

虽然基本生存条件的经济利益,要优先于基本自由,但是,这种基本的经济利益条件很低,不能以条件尚不完备为借口,而长久拖延对基本自由的保障。

优先的基本自由,有利于促进入们正义感能力的充分发展,建立稳固的正义感,从而有利于发展“共同体的好”,建立一种稳固的合作体系。

2.“正义与效率是相融的,且正义优先于效率”的证明

“效率原则”(经济学术语,比如,经济学证明,自由市场经济,分配或生产是有效率的)。

但是,有效率的结构,有许多种,如何选择?

1.    自由放任主义”:平等自由”+“形式的机会平等”(“即向有才能的人开放的前途”)。这种分配,是由资源(收入和财产,自然才干和能力)的最初分配决定的,分配具有自然因素(天赋)和社会因素(出身)的偶然性。因此,这种平等,是形式的权利平等。

2.    古典自由主义效率原则”+“机会的公平平等”。对社会的偶然因素进行了限制,但对自然的偶然因素却无所作为,不采取补偿措施,只含糊的表示“对所有人有利”。

3.    罗尔斯的正义论:差别原则,是“自下而上”地对所有人有利。

 “自下而上”:优先满足最下层的最大利益,然后再依次上长,也给最优秀者带来些利益。因此,具有较高自然禀赋的人们,为获取更大的利益,必须首先想法为下层人谋利先谋利。为差别原则的辩护词是:如果上层的生活水平降低,下层者恐怕更糟。

与另种比较,“自上而下”的对所有人有利:优先满足上层者(较优越者)的利益,然后再泽及下层,这有可能会在社会上引起贫富的具大差距,引起社会的动荡。

七、制度伦理与个人道德

伦理道德可分为两大领域,制度伦理和个人道德。(制度伦理如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与功利主义原则)。

制度伦理的主体是国家机器,它有不依赖于人而运作的一面,有它的惯性和规则。比如宪法是否合乎道德、是否正义。基本自由,主要是由政治制度来规定和保障的,如国家、法律和政治机构。

个人的道德也可分为两个方面:

(1)  自然义务肯定性的如互助、互尊和公正;否定性的如勿杀人、勿害无辜者。与社会制度无必然联系,它们是“自然的”、基本的,即在任何社会制度下都应遵守。

(2)  个人职责(通常只对有公职的人),以制度的正义为前提。

制度伦理优于个人道德:制度伦理是最基本的、对每个人生死攸关的规范标准(并非最高的道德目标);而个人德性的培养,道德人格的发展,若无社会保障就可能会枯萎,更谈不上延伸和发展了。

为什么?行为心理学家认为,人们做事,目的是为了获得奖赏,当某种行为得到正面强化或奖赏,那么,这类行为更有可能重复的出现。

反之,惩罚也是类似。比如可怜的小女孩小悦被车撞倒了,7分钟内18人路过没人理,正是由于中共政府,对扶老人的好心人进行了有效的惩罚(有法案先例)。

所以,人类的幸福将以合理的社会制度为其基本的条件,这一制度至少应当努力消除人为的严重灾难和不幸。

 

制度伦理原则,并不是个人伦理原则的简单延伸和扩大。比如“一个人有权通过截肢来保存自己的生命,而一个社会能否牺牲一部分人的生命来保全另一部分人的生命呢?”

社会制度的伦理原则只会是公正、不偏不倚,而不可能是个人道德中的仁爱、慈善等。高尚的道德并不是由国家来规定,用强制手段来推行,还则会使高尚变味。

所以,应选择有关根本制度的正义原则,然后先后是制宪、立法和定规,并把大量的行为领域留给个人去创造和发挥。

为什么要反对功利主义:功利主义的口号:“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”,幸福从幸福总额与享受它的人数来衡量。

功利主义至少可能带来不想看到的两个严重后果

(1)    允许以社会整体或多数人利益的名义,去侵犯少数人的自由权利

(2)    允许经济利益分配上的严重差别,造成贫富悬殊

古典功利主义是一种立足于个人道德,它强调同情和仁爱,推动人们去做出慈善行为乃至自我牺牲,但这并不是制度伦理。

 

八、正义论与万民法

罗尔斯的万民法,是适用于国际法的原则与规范,且比国际法更为基本的价值。罗尔斯还考虑世代正义、照顾弱势,甚至环保、保护野生动物等方面。

万民法是将国内体制的正义扩展到国际法。从论证程序上说,各方也处于“无知之幕”:不知各国领土的大小、人口的多少等;从内容上说,大致是平等、自由、独立、互尊、互惠的范围。

具体地说,万民法原则:是遵守条约与承诺;平等;互不干涉;有自卫权(无权鼓动战争);尊重人权;各国在战争时行为应有特定的限制;各国有义务帮助不利国家,

所谓人权:罗尔斯(1999年)仅限于生命权(生存和安全保障)、自由权(免于奴隶和强制性劳役的自由)和(个人)财产权。(现在,基本人权的内容更多)。

所谓不利国家:指的是贫穷国家,如缺乏资源、物质与技术、人力资本与技能。这些不利,妨碍了该国建立正义的政治及社会体制。

所谓不从国家,流氓国家或法外国家,具有攻击性,如迫害人权、扩张武力。

这里,面临两个很困难的问题:

(1)  如何对待流氓国家?是否可制裁或干涉他们?如何干涉?可武力干涉吗?

(2)  如何帮助不利国家?如何履行对它们的援助义务?

侵犯基本人权的“法外国家”应遭到谴责,在严重时可强行制裁或强制干涉,尤其如果它们具有侵略性的话,其他国家是可以有对抗它们的正义战争的。总之,“自由人民”有理由拒绝宽容这些国家。

对于不利国家的有关援助,考虑有三点:

(1)  建立正义的制度,并不需要大量的财富,组织良好的社会未必是富裕的;

(2)  注意,“承受负担的社会”的政治文化非常重要,比补救匮乏更要紧;

(3)  援助的目的,是使他们能合理地管理自己的事务,最终成为组织良好国家的一员。

但罗尔斯不赞成用于国内的穷人和富人之间的“差别原则”,也简单地搬用于国际上的穷国和富国之间。

 

压伤的芦苇,他不折断,将残的灯火,他不吹灭;直到他施行公理,使公理得胜。――马太福音1220

附录:罗尔斯正义论的原初状态

罗尔斯为了证明正义原则,罗尔斯从假想的原初状态(是思维上的、而非历史的)出发,利用契约论和博弈论,演绎出来的“公平的正当”。原初状态相当于社会契约论中的自然状态,其内容由3个方面组成:正义环境、无知之幕和主体假设。

1. 正义的环境。

设主体(一群人)只关心和追求自己的利益,从而想联合成一个社会。

“正义的环境”:为使这群人合作成为可能和必需,有一些如下的条件

(1)  利益一致(合作的必要性与可能性):由于客观环境中资源的中等匮乏,社会合作成为需要,合作比各方各自努力、单独生存,能过上更好的生活;

(2)  利益冲突(正义原则的必要性):各方相互冷淡(对别人的利益是不感兴趣的),不管分配方法如何,每人都想得到更大的利益份额。因此,这就需要一种公平的正义原则,来分配利益份额。

人类合作的客观条件是:

(1)  个体能力的差别:所有个体在某地理区域内生存,他们的身体和精神能力大致平等,

(2)  总体资源(如自然资源)是中等程度的匮乏,所以需要合作。

假设每人在知识、思想、判断方面是有缺点的,判断易被渴望、偏见和私心歪曲。

2. 无知之幕。

无知之幕的范围有多大呢?或说,各方不知道哪些情况呢?

(1) 自然天赋与社会的状况:无人知道他在社会中的地位、阶级出身,也无人知道他自己的自然禀赋,如体力和智力怎样。

(2) 个人价值观念和气质性格无人知道什么是“好”的具体内容,生活计划的特殊性、心理特征(是否喜欢冒险,乐观还是悲观)。

(3) 所处的特定社会和所属的世代:各方不知道这一社会的经济或政治状况,也不知道文明和文化水平如何。

不过,他们知道一些:

(1) 他们所处的社会是一种正义的环境,资源中等程度的匮乏和相互冷淡。

(2) 知道人类社会的一般事实,理解政治事务和经济理论原则,知道社会组织的基础和人的心理学法则,在一般的信息方面也没有多少任何限制。

罗尔斯认为,“相互冷淡+无知之幕”的假定胜过“仁爱+知识”的假定,因为这种假定更弱、更简洁和更清楚,还迫使原初状态的每个人都考虑到别人的立场,以谋求一种确定的、一致同意的正义原则。

3. 主体条件假设:自由、平等、有理性的各方

主体的假设,各方必须是自由人、道德人和理性人。

所谓道德人(构成平等的基础):

(1)  作为道德主体,他们有能力形成“好”的观念,能(稳定地)理解自身的利益和幸福;

(2)  有能力(有欲望)获得一种正义感。

所谓理性人,是指各方是免妒嫉的,各方知道他人能建立正义感的能力,从而使订立的契约有约束力。

 

       2013106,于墨尔本,王衡庚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Woncul33@gmail.com

 

 

About cdcparty 121 Articles
China Democracy Constitution Party

Be the first to comment

Leave a Reply

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.


*